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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类型: 版权服务

一、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简介

  计算机软件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为了进一步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并具体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包括享有著作权的开发者或通过转让、继承或受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其它权利所有人。因为中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所以当一件计算机软件在该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完成后,它的著作权将自动在中国得到保护。但是,对一件在非成员国完成的计算机软件,如需在中国保护其著作权,该软件必须先在一个成员国发表。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50年。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一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无需在中国登记。然而,为了能更为方便地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建议登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在软件著作权诉讼程序中将被视为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该登记证在中国是全国有效的。

  为了在中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外国申请人可以委托一家中国代理机构向中国版权局软件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我们公司可以代表中国或外国申请人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等事宜。

(一) 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1.登记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可以由全体申请人签署或由一个申请人代表其他申请人签署并同时提交一份其他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

  2.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国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其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请同时指明:

   1)申请人是原始著作权所有人还是著作权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如果是继承人或受让人,需同时提供一份经公证的继承证书或转让证书复印件;

   2)该软件著作权的所有状态,即,独立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即:

   1)如果申请人是个人,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申请人是单位,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该软件的开发者的姓名、地址和国籍。请同时指明该软件的开发方式,即,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或作为工作任务开发。如果在开发中涉及著作权的所有权问题,请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有关的合同或转让证书的复印件;

  5.该软件的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分类号、版本号、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的日期和地点(如果已发表);

  6.该软件的类型,即,属原创的还是改编的或合成的或翻译的。如果不是原创的,请提供原始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登记号(如果有)及原软件所有人同意改编、合成或翻译的授权书,并简要说明(不超过100字)取得著作权的基础,同时指明原始软件是否发表过。如果该软件是一合成软件,请简要说明取自原始软件的内容;

  7.硬件环境,包括开发该软件所用的计算机的名称和型号,运行该软件的主要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的名称和型号,运行该软件所需的最小内存和外存空间(KB或MB)和所需的其他外围设备;

  8.软件环境,包括操作系统的名称和版本号,支撑环境的名称和版本号,编制该软件的程序设计语言的名称和版本号,源程序长度(条),及该软件存贮介质的名称、规格和型号;

  9.适用行业,该软件主要的应用行业和在这些行业中的主要用途;

  10.零售价或报价(US$);

  11.该软件的简要说明(不超过500字),包括该软件的开发目的,主要功能与性能及其他技术特点;如果该软件是一改编的软件,则包括其新增部分的开发目的,主要功能与性能及其他技术特点;

  12.源程序清单,可以提交该源程序清单的首部、中部和尾部的各连续的20页,或,如果该源程序清单少于60页,则提交全部源程序清单;

  13.文档材料,至少提交下列一种材料:

   1)设计说明书;

   2)用户手册;

   3)维护手册;

   4)操作手册;

   5)程序流程图;可以提交这种材料的首部、中部和尾部的各连续的20页,或,如果这种材料少于60页,则全部提交。

(二) 注意事项:

  1.如果源程序清单和/或文档材料中含有商业机密和/或其他机密,且申请人不希望公开这些机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可以请求对这些材料作例外交存,但必须提供正当理由。一旦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批准该请求,申请人可以任选下列一种方式提交源程序清单/文档材料:

   1)源程序清单和/或文档材料的首部、中部和尾部的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线覆盖,但覆盖率不得超过交存材料的30%;

   2)源程序清单和/或文档材料的前10页,加其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首部、中部和尾部的各连续的20页,加源程序清单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2.当登记申请批准以后,为了以后取证方便,申请人可以请求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对源程序清单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进行封存,并需指明源程序清单的长度和封存的期间。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将对该源程序清单进行封存和保管,没有申请人的许可或法院的决定,不得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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