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体系
- 服务类型: 商标服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代理人及其国家主管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而办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
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马德里协定》共存。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基于本国注册(依据马德里协定)或者本国申请(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同一种申请书中,申请人视本国商标的注册与否情况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有许多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一般注册指的是通过代理人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除此之外,向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还包括向国外组织或联盟(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欧盟,比荷卢联盟等)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
我国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
B)在中国具有住所;或者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的基础
1.《马德里协定》:经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2.《议定书》:经中国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